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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7]2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可根据实际需要改为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重国税发[1995]430号文所转发的国税明电[1995]33号以及重国税发[19951530号文所转发的国税明电[199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后,在填报“收、发、存季报表”时统计在十万元版栏内,但必须分别注明,其中:改万元、改千元、改百元的数量各为多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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