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地税发[2000]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405元。以后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二、我市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金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