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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字[1999]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税收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1993]93号第二条“在全国未作出具体优惠办法以前,我区从一九九三年起暂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国下达具体优惠办法后,改按全国统一规定办理”的规定,我区原来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执行至1999年6月30日止,1999年7月1日以后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28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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