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税字[1999]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税收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1993]93号第二条“在全国未作出具体优惠办法以前,我区从一九九三年起暂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国下达具体优惠办法后,改按全国统一规定办理”的规定,我区原来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执行至1999年6月30日止,1999年7月1日以后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28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