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