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防假借总局名义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征[199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关于严防假借总局名义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的通知》(国税办发[1996]29号)中说,最近各地反映有些企业、单位假借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向当地税务机关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和蔓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征订订税法宣传书刊和制品时,应以总局、总局办公厅正式文件为依据;对假借总局领导名义的,应予回绝,并及时查清情况,向总局报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