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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地税三函字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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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请示》(泰地税外税字[1996]第1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仍按照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外[1990]10号)规定执行,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保留城市房地产税税种名称,其征收范围、计税依据、计算办法等具体内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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