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发[1997]2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两个《暂行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研究拟定实施意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