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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综〔201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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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立项的函》(浙人社函〔2013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函》(人社厅函〔201244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34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3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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