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7]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 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缴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12月12日财税字[1996]6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