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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9]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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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庆地税呈[199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将原公有住房出售票给职工,发生的净损益在“住房周转金”中核算,净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净损失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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