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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黔财预字(2000)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3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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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的及时到位,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要求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决定,特制订《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清理财政扶贫资金的有关帐户,按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帐户的管理。

  二、请各地(州、市)将本地区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帐号于2000年3月31日前报告省财政厅预算处,以利于及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

  三、各地(州、市)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转发并布置和督促所属县(市、区、特区)在3月份之内开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二OOO年三月六日

  附件:《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印发 专户 管理 办法 通知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要求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下达,封闭运行。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渴望工程资金及其他财政方面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 地(州、市)、县(市、区、特区)财政扶贫资金的专户必须设立在同级人民银行,乡(镇)级财政扶贫资金的专户原则上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

  地 (州、市)、县(市、区、特区)、乡(镇)级根据财政扶贫资金性质,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下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代赈资金、渴望工程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方面的扶贫资金等分户。

  第五条 省对地(州、市)专项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按下达的预算指标,逐笔或几笔专款汇总直接拨入各地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专户管理纳入同级总预算会计核算。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由预算总会计负责开设,上级财政拨到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资金属于预算调度款,下级财政应作“补助收入”处理。

  第六条 地(州、市)、县(市、区、特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在预算批准以后,应及时拨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统一管理。拨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资金不得直接列支。

  第七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按预算、按用途、按计划、按进度”的原则一律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确定的扶贫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包括不得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工资。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认真、及时填报财政扶贫资金的有关报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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