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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失效]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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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八条中“由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规定修改为:“由农业行政部门吊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查处。”

    二、将第五十条中“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规定修改为:“并依法及时处理。”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条 销售无《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没收种子,并可责令向用户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无《准调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在省、市地间调运杂交玉米、水稻、油菜、高粱等农作物种子的,农业行政部门可以先行封存、扣押,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9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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