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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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