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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花垣县房产管理公司等房产管理单位各项收费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5]1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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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花垣县房产管理公司等房产管理单位各项收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州地税函[1995]88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是指由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明确的,且其标准符合规定的各项收费。鉴于花垣县房产管理公司等房产管理单位不属于上述特定机关,且各项收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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