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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6]2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桂地税发11996)166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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