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流函[1996]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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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荣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荣国税发[1996]291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荣昌县血站把经过简单加工的“原料血浆”供给血液制品公司和未经加工的“全血”供给医疗用血单位属销售应税货物。因此,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应按销售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