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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资建房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1997]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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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电话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颁发后,对集资建房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集资建房投资税率的确定问题

    (一)对个人出资达到40%以上比例的,整个集资项目的投资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均按零税率给予照顾。

    (二)对个人出资达不到40%比例的,在计税时,个人出资部分按零税率给予照颐,单位出资部分按适用税率计征。

    二、集资建房单位申报纳税,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计划部门确认的集资建房投资计划;

    (二)主管部门及当地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申请审批表”,并注明职工集资金额;

    (三)集资金额已全额在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并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四)提供与集资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并相应标列每个集资户的建房面积和集资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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