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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1998]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45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民族自治地区的中央企业凡符合市政府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批程序,应按我局重国税发[1997]350号的规定办理,对减免税额在30万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经市局审核同意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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