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地税征[2008]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统一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不得开具其他发票。《专用发票》代码为:231000870151.
二、《专用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发票联背涂绿色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二联业务联背涂绿色,第三联记账联背涂蓝色,第四联存根联使用配套打印纸。包装规格为100份/包,1000份/箱。
三、各单位应及早通知相关企业,避免企业8月1日前后仍领购或申请印制其他发票而造成浪费的情况发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