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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6]1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9号文《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博物馆免征营业税的门票收入仅限于其在自己的场所举办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而取得的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凡免税门票收入未能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营业税。各地应按批复精神组织清理,严格审核,加强对免征营业税博物馆的管理,并于1月31日前将清理审核情况(包括免税博物馆名单、1996年度的免税收入额等内容)书面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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