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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1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为2935003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和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14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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