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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1994]2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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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为了进一步深化石油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会计核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拟将现行管道输送原油价款结算由"首站交油,末站结算",改为油田在向管道局(输油管理局)供油时,收回供油款,管道局在向用户供油的同时,向用户结算供油款和管输费用。为配合石油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现将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田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管道局(输油管理局)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管道局收取的管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6年12月31日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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