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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省属企事业单位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二字[2000]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的通知》(云地税发[2000]5号),现将征收范围、税收入库预算级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地税发[2000]5号文件所指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和投资、联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上述省属企事业单位地方税税收收入入库级次仍按原企事业单位的入库预算级次不变。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将当期收入报表及时送各级财税部门。

    三、根据现行有关预算收入级次划分的规定,对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填制税收缴款书时,应认真填写预算科目中的“款”、“项”、“预算级次”和“收款国库”,定期与国库对帐,杜绝错库、混库现象的发生。

    四、对纳入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税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逐户列出企业分户名单,分户造册,核实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地方税后,省属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报送纳税申报表、月(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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