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6]7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0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