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国税函发〔2009〕3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