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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芦泾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0〕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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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芦泾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通政请〔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区域供水工程建成投运、妥善解决替代水源问题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调整芦泾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不再列入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二、要加大企业监管力度,督促电力企业安装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并正常稳定运行,抓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芦泾港水域环境安全。

三、芦泾港水厂停止取水后,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依法加强对沿江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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