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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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