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9-02-2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9〕24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