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11-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6﹞11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611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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