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10-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16﹞50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65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新增加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广西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6325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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