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6-09-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16-10-01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6〕10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