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09-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6-10-01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16﹞4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毫升(克)或15/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10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930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