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5-12-3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科技部 | 【实施日期】 | 2016-02-01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15﹞245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
财库[2015]24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有关单位实际情况,现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科研项目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意义。当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对经费使用的过程监管。推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科研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可以方便项目承担单位用款,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科研项目经费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为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规范公务卡支付行为,严格落实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要求。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公务卡。对于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公务卡。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托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报销业务量大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公务卡模块,由报销人在网上自行完成消费记录验证环节,提高报销审核效率。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区分报销资金的不同来源,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实有资金账户以转账方式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五、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其他消费支出均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一切责任。工作人员离职,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若离职人员不配合销卡,单位财务部门可直接提请发卡银行冻结相应的公务卡。
六、科研项目财务验收检查时,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信用管理范围,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将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的科研信用记录挂钩。
七、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地方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八、本通知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