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5-12-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5﹞14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3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12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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