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5-12-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5﹞14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3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