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5-06-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5-01-01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5〕6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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