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4-09-2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财社〔2014〕139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2009〕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24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2009〕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同时,统筹考虑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进展及实施成效、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结算。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中央财政原则上于上年度9月30日前将专项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本年度人代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结算。
省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分配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 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分配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对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七条 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专项补助资金。
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考核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对各省的绩效考核。省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工作进展、实施成效等。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考评机构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要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使资金拨付与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截留、挤占、挪用、冒领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地区,财政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 省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将具体实施办法和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