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3-2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4-04-01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财政部令〔1994〕7号 |
【首选类别】 | 国际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号)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于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
第二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第四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
第五条 购汇手续: (一)各用汇单位凭“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二)中国银行根据用汇单位填写的“
第六条 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中央单位向财政部编报,地方单位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由财政厅(局)汇总报财政部。经综合平衡后,中央单位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拨到其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的帐户内;地方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通过中国银行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调拨给各地财政厅(局)。
第七条 财会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要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制订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标准,审查“出境团组(人员)用汇申请表”。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日内报帐,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
第八条 各用汇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后
第九条 本规定所述有关凭证和表格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财会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汇的申请、审核、报销及核算制度。
第十条 取消“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简称“三联单”),取消对非贸易单位的创汇奖励制度,财政部发出的《中央单位购买国际航线飞机票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财外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