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2-03-18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2-03-18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国务院令〔1992〕95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2年 3月 18日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