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8-08-06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88-10-01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国务院令〔1988〕11号 |
【首选类别】 | 法规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 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8月6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 明 |
1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 | 按购销金额万分 | 立合同人 | |
采购、购销结合 | 之三贴花 | |||
及协作、调剂、补 | ||||
偿、易货等合同 | ||||
2.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 | 按加工或承揽收 | ||
修缮、修理、印 | 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刷、广告、测绘、 | ||||
测试等合同 | ||||
3.建设工程勘察 | 包括勘察、设计 | 按收取费用百分 | 立合同人 | |
设计合同 | 合同 | 之五贴花 | ||
4.建筑安装工程 | 包括建筑、安装 | 按承包金额百分 | 立合同人 | |
承包合同 | 工程承包合同 | 之三贴花 |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 | 按租赁金额千分 | 立合同人 | |
舶、飞机、机动车 | 之一贴花。税额不 | |||
辆、机械、器具、 | 足一元的按一元 | |||
设备等合同 | 贴花 |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 | 按运输费用万分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 |
路运输、海上运 | 之五贴花 | 用的,按合同贴花 | ||
输、内河运输、公 | ||||
路运输和联运合 | ||||
同 |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 | 按仓储保管费用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 |
合同 | 千分之一贴花 | 合同使用的,按合 | ||
同贴花 |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 | 按借款金额万分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 |
组织和借款人(不 | 之零点五贴花 | 用的,按合同贴花 | ||
包括银行同业拆 | ||||
借)所签订的借款 | ||||
合同 |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 | 按保险费收入千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 |
保证、信用等保险 | 分之一贴花 | 用的,按合同贴花 | ||
合同 |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 | 按所载金额万分 | 立合同人 | |
让、咨询、服务等 | 之三贴花 | |||
合同 |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 | 按所载金额万分 | 立据人 | |
和版权、商标专用 | 之五贴花 | |||
权、专利权、专有 | ||||
技术使用权等转 | ||||
移书据 | ||||
12.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 | 立账簿人 | |
簿,按实收资本和 | ||||
资本公积的合计 | ||||
金额万分之五贴 | ||||
花。其他账簿按件 | ||||
贴花五元 | ||||
13.权利、许可证 | 包括政府部门发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
照 | 给的房屋产权 | |||
证、工商营业执 | ||||
照、商标注册证、 | ||||
专利证、土地使用 | ||||
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