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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考虑
2007年,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提出建立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改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发布。截止2018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向社会发布了二十四期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实行以来,存在企业申报时间长、程序繁琐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问题。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提出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制定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为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四部委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关于调整优化的主要措施
1.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由财政部等四部委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 采购人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 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
4.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5.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
三、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
为做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调整优化政策,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四个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1.采购人在拟定政府采购需求、制定评审标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管理政策,对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评审标准等方面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内容要严格审核把关。
3.供应商要向采购人供应符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管理政策的产品。
4.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落实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