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2-05-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 【文 号】 | 财企〔2012〕96号 |
【首选类别】 | 部门规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七条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第九条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