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1-05-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 【文 号】 | 财金〔2011〕50号 |
【首选类别】 | 部门规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第一条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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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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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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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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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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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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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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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项主要适用于当年基础数据资料的调整,必要时也可调整以前年度事项,由金融企业申报。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第十五条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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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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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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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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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在计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时,分子分母均采用境内口径;农业保险按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口径执行。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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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后)=本期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系数。
其中,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在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后,采用其他金融业行业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年度调节系数以绩效评价年度平均得分为基础,综合考虑年度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年度调节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后
第二十五条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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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材料后,按规定填列计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分扣分事项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附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附: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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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略)
附件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