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9-30 |
【颁布单位】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 【文 号】 |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
【首选类别】 | 法规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第五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树立社会信用,增强社会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第七条
第八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在税、费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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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十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商约定。中小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对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券机构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技术人才,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者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在产业集群发展区域的行业协会和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资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创建的综合或者专业孵化器,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中小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专利奖项的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从事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各类培训,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中小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投诉、控告机制,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