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2-0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 【文 号】 | 财税〔2007〕31号 |
【首选类别】 | 部门规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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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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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2006年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