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12-26 |
【颁布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 【文 号】 | 银发〔2006〕451号 |
【首选类别】 | 部门规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切忌“走形式”,“搞运动”。要结合中小企业的地域、行业和规模等特点,加强市场细分,制订长期规划,注重培育潜在客户和培养企业信用意识及诚信意识,完善融资环境,同中小企业建立务实、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壮大。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同时,要注意防范信贷风险,并努力防止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通过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转移。
四、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数据信息的统计制度建设和信息沟通交流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和信息反馈工作。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的归集、整理,密切关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情况和辖区内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有关情况及建议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