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7-31 |
【颁布单位】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 【文 号】 |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
【首选类别】 | 法规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下列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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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支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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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其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支持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法律咨询和企业诊断等服务,并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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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