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5-09-30 |
【颁布单位】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 【文 号】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
【首选类别】 | 法规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
第七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并指导实施,财政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中小企业出口创汇较多的大中城市,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副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应当给予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十条
鼓励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增强资本实力,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组建互助担保机构,开展互助担保。
省人民政府出资的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主要以市、州、县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已经办理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给予贷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税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对承担中小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高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协作关系,推进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获得的奖金和股权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联系、引导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系统。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中小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
(
(
(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