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2004]317号
2004年9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是指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体系。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
3.为拓展服务范围对现有场地进行必要改造的支出。
4.购买行业先进、共性、适用技术成果的支出。
5.信息采集支出。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的方式,补助对象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2.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及必要的服务设施。
3.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场所。
4.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六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下达程序是:
1.财政部印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
2.省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申报材料包括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的实施方案。
3.财政部在对地方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接受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承担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平台服务的义务,并定期将提供平台服务的有关情况报地方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并跟踪问效;财政部不定期组织有关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3年内不得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